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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美女審判長眼鏡

發布時間: 2022-08-11 11:08:21

『壹』 中國政法大學的進:發現美女確實不少~但是處女還多麼到畢業時大概能啥比例

哥們,你哪個系的,來學校就是想這個的,也太差勁了吧,但美女確實不多吧,我們系。 還有這個調查沒法入手啊,哪有答案?

『貳』 中國政法大學美女多嗎

多的話

『叄』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進展

2015年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
承辦檢察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罪案件。李征琴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綜合評估,李征琴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打擊報復證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殺、逃跑等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辦案檢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其親生父母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請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讓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學習、生活,對恢復其身心健康有積極作用。因此,我們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2014年6月以來,因為教育問題,李征琴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面對質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點左右,「南京檢察」又再次發布長微博,對為何對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不予批捕,給出了幾點理由。
審查逮捕聽證會上,多數人建議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該院經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以公開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的方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認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遂於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決定。
針對網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審查逮捕聽證會,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解釋,聽證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審查逮捕案件,向訴訟當事各方及社會公開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的一種辦案方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務當中總結出的較為實用的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根據檢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據實際情況以聽證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通常比較有爭議或是敏感的案件會舉行聽證,以便更全面地聽取歸納各方意見。
中央電視台報道,出席聽證會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確表達了建議不予批捕的意見。
曾擔任「南京餓死女童案」陪審員的黃瓊花是參加聽證會的成員之一。據她介紹,參與聽證會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婦聯、民政、學校、社區相關人員等。
黃瓊花說,她給出的建議是不批捕。聽證會上,辯護律師讀了養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黃瓊花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中說,作出這樣的決定,和李某致歉信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會不會二次犯罪,是否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這是衡量是否應該逮捕的重要條件之一。」黃瓊花說,自己給出不批捕建議,更多的是考慮案件性質是否嚴重,作案人主觀惡性大不大,會不會毀滅證據,會不會逃跑甚至自殺等。黃瓊花曾接觸過多起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案件,她說,在這起案件中,孩子受傷害的情況也屬於比較輕微的。
「批捕還是不批捕,它其實針對的是還要不要繼續對李征琴採取強制措施,還要不要繼續把她關在看守所。」黃瓊花說,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應該如何量刑這些問題上糾結,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是合理的。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李曉霞也參加了聽證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危害社會、是否會逃跑、自殺等因素,她也給出了不批捕的建議。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黃瓊花強調,不批准逮捕,並不代表之後不再追究養母的刑事責任。她希望之後能進一步審查起訴,使之成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在家裡鞭打孩子構成輕傷也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也解釋說,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宋英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適用問題,與最後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
據宋英輝介紹,對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若不逮捕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危險。「這些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如果可以隨傳隨到,能保證不脫逃、遵守相關制度的規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認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後經鑒定屬輕傷。故意傷害結果是輕傷時,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說,法律規定,只有嚴重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屬於無條件的逮捕范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征琴歸案後,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評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此外,南京檢方還給出了另外兩個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該案的發生系事出有因。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願。通報稱,本案被害人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聽證會上,絕大多數與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准逮捕的觀點。因而,對李征琴批准逮捕,繼續對其進行羈押,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很可能會引起新的心理創傷,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前提下對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狀態,將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
檢方指控稱,「虐童案」的當事女主角、男童「小寶」的養母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李征琴認為鑒定程序有嚴重問題,在刑事立案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將其拘留。
9月28日庭審,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問題,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毆打,致其體表分布范圍較廣泛挫傷。經公安部門鑒定,施某某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
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持異議,認為自己未構成犯罪。她承認自己對孩子進行毆打的事實,稱「是因孩子經常說謊,我用抓癢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繩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後,李征琴表示沒有查看過孩子的傷情,但認為自己「打得不重」。
庭審從上午9點半一直持續至晚上10點,連續12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暫時休庭,29日上午九點,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在28日的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認打了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李征琴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於孩子傷情所達到的程度,而這也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29日繼續開庭審理,由於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情緒失控,喊叫哭鬧,致使庭審中斷兩次。上午11時繼續開庭,審判長宣布,因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李征琴情緒失控欲撞牆自殺,被當庭逮捕
2015年9月29日上午,庭審剛開始,李征琴對法官庭審直播有意見,大吵大鬧。法官解釋說,雙方此前同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隨後,檢方出示證據,其中一份是會議記錄,刑偵部門召開法醫會議,對孩子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標准進行了明確。對於這份證據,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見。她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已經出具了法醫鑒定報告,為什麼還需要這么多的專家來給它作證、說明,難道這個鑒定不能 說明孩子輕傷一級的問題嗎?而且她提出,自己開庭前並沒有看過這份證據,她希望案件能夠延期審理。
李征琴情緒激動,不聽審判長的解釋。審判長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著要咨詢專家,導致庭審無法繼續。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5分鍾。一直到當天上午11點鍾,才恢復開庭。
審判長宣布,在休庭期間,經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第一,關於李征琴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證據問題,這份材料公安機關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電話通知李征琴的辯護人到法院查閱,不存在「證據突襲」的說法;第二,在上午庭審中,李征琴不服從審判長指揮,當庭吵 鬧,被法庭依法訓誡,在休庭期間,她在羈押室試圖撞牆,被法警制止。經合議庭評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第2項規 定,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由浦口法院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隨後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當庭被帶上手銬的李征琴,情緒激動到無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當天下午,案件繼續審理,此時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靜了很多。
聽到孩子的話,她偷偷擦拭眼淚
在這兩天的庭審中,小虎的親生父母也請了一位律師,作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訴機關出示完證據後,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視頻證據,是小虎想跟養母說的話。由於視頻涉及到孩子的個人隱私,審判長沒有允許當庭播放,但是讓他把視頻里小虎說的話,當庭轉述。
以下是代理律師轉述內容:
「媽媽,我好想你,我什麼時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處理好了嗎?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媽媽,我知道錯了,我再也不說謊了,我不會再惹你生氣了,我一定聽老師的話,好好學習,長大後好好孝敬你。
媽媽,暑假已經過了一半時間了,我的暑假作業還沒有做,我不會做,又沒有人教我,我該怎麼辦呀?
爸爸,我好想你,說好放暑假帶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麼時間才能去呀?」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在聽代理人轉述小虎的話時,李征琴低著頭,手撐在腦袋上,時不時用紙巾擦拭眼睛。
後來她說,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親生女兒,在北京讀書。他們之前說好暑假去北京玩,沒想到事情變成這樣。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著回憶往事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張照片,她說,這些絕大多數都是收養小虎之後,她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張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訴法官,那是孩子6歲之前唯一的一張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膚黑黑的。她剛把孩子帶來南京時,孩子上幼兒園、幼兒園畢業、讀一年級,這些重要的時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換下來的乳牙,她都保存下來並拍了照片。
照片一張張往後翻,孩子也一天天長高長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飯、做鬼臉、學包書、逛動物園、去海邊等。甚至李征琴給孩子輔導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跡,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講述每一張照片背後的故事時,李征琴的語氣柔和了許多,說起其中的有幾張照片,李征琴還露出一絲微笑。她說,照片中還是能看到孩子燦爛的笑容。 孩子皮膚特殊,他們不怪李征琴
2015年9月29日下午,庭審至5點多鍾時,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證據,是2015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機關提出對案件予以調解的請求書。據了解,這份證據他開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這份請求書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給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環境,而且對孩子照顧得很周到。她說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機關能夠不要為難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還向公安機關說明,孩子的皮膚和其他人不太一樣,輕輕一碰就會出現紅印子,過幾天這些紅印就會完全消失,並不會感到疼痛。因此她說,她並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夠回到原來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為教育孩子不當而受到刑事處罰,他們夫妻二人會覺得對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機關同意他們的請求。
據了解,在這份申請書之後,小虎的生母還向浦口檢方提交了刑事諒解書和刑事和解書,同樣提出不願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責任。
李征琴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8條規定,應該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系被害人自願提交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
因此律師認為,案件應該撤銷。 繼續審理此案,律師稱逮捕不影響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點多鍾,庭審的質證階段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並於第二天上午9點繼續開庭審理。此前李征琴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要求對她進行取保候審,並由她的丈夫作為擔保人。但對於這一請求,法院並沒有當庭給出答復。昨天庭審結束後,李征琴被帶往看守所。
對於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的逮捕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李征琴要求延長答辯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做出過約定,必須把證據提前5天交給對方,而他們9月27日下午才拿到這份證據。鑒定問題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專家的意見都是 不一致的,非專業人士需要咨詢相關的專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審理,是合理的。
不過,對於他的意見,法官已經在宣讀逮捕李征琴前進行了解釋。至於逮捕對於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表示並不會有影響。

『肆』 知道李慧娟是誰嗎

李慧娟是中國法官,2003年因在一個案件中宣布河南省一項地方性法規無效而引起軒然大波。
李慧娟2001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後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後任助理審判員。
2003年5月27日,李慧娟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判決《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某項條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相沖突,因此「自然無效」。該案判決引起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強烈不滿,要求撤銷李慧娟的法官職務,洛陽中院隨即免去了李慧娟助理審判員的職務並撤銷其審判長之職。但在學術界的強烈反對下,2004年李慧娟恢復了工作。
河南種子條例一案引起了關於中國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地方性法規合法性的廣泛討論。
李慧娟,女,京劇花旦。
1936年起在厲家班學戲。後為重慶市京劇團演員。主要代表劇目《霸王別姬》中的虞姬、《鎖麟囊》中的趙守貞等。
丈夫童慧荃。其子童梓良後為重慶市京劇團副團長。

『伍』 中國政法大學:配眼鏡在哪個店最合適

在同仁配、但是人很多、我覺得在學校的附近的眼鏡店配就可以了

『陸』 中國政法大學弒師案從道德和法律方面分析這個案例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
(2000)第57號的一錘定音聊天線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華平,男,出生於8月1962年,漢族,小學教育,農民生活在冠縣清水鎮姚幸村。
律師:格潤民,東昌府區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律師:邢天華,職業同上。
被上訴人(第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齊翔,鎮鎮長。
律師:閆如虧冠縣清水司法機關的董事的的
上訴人姚平由於V的農業行政執法的情況下,拒絕接受冠行初字第161號行政判決書關縣人民法院(1999),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已經被聽見了。
關縣人民法院的案件中發現:1998年5月初農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拒絕支付原告平遙農業夏征費的理由,強行扣留的拖拉機由原告姚村杜學功家,有沒有法律依據,其行政行為,法院將不支持。原告平遙訴工具箱現金10,000元,沒有發現證據,法院不予受理。關縣人民的法院在1999年12月22日按照文章54(B)的行政程序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3,4)的規定,並判斷:第一,的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扣押了原告瑤族華水平拖拉機強制性的行政行為,限制了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五天內的效果,這個判決原告姚華平拖拉機返回後,駁回其他索賠的原告平遙。案件受理費400元,負擔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的政府。
上訴人姚華平一審判決對初字第161號關縣人民法院(1999)冠行行政判決書確定的事實是清楚的,理由上訴的決定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予以修訂依法。
呼籲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答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正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維持。
醫院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的第一個實例,質證,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的主要證據,政府被上訴人清水鎮:1,李豐美調查的記錄; 2,李春玲的證詞; 3調查杜吉峰成績單; 4調查李Chunze成績單提交的,上述證據證明了上訴人的姚萍拖拉機工具中沒有現金。調查隸書玲,陳任享謄本;調查范裕陵成績單證明上訴人姚杜學功家的拖拉機被拘留。證據異議
上訴人姚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的水平,並提交下列證據:1,杜學功的談話成績單; 2,許峰詢問筆錄; 3,杜悅的人的證詞。上述證據表明,員工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1998年5月1日,由上訴人姚明的杜學功家的拖拉機,強行扣留不支付守住拖拉機。
法院:被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於1998年5月1日月球農業夏天的徵收理由,拒絕支付上訴人姚萍強行扣留,由上訴人姚拖拉機回家,杜學功的事實,可以被識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即屬違法,法院不支持,被上訴人應退還扣押的拖拉機。上訴人姚萍訴拖拉機工具箱現金10,000元,有充足的證據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鎮政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按照段第61條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斷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每支付100元,分別被上訴人冠縣人民政府和上訴人姚萍的。
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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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張玉錄得的
判斷:薛振第一
審判員:「嶺
6月3日,2000年
代文員:杜克大學的法律

『柒』 羅翔把法官送進去是什麼梗

這不是梗,這是網友一個戲謔的說法而已。

因為法考培訓授課的羅翔老師上課很厲害,很多人說按照羅翔老師授課風格打官司應該戰無不勝,所以編出了這個梗。「失常發揮把對方當事人送進去,正常發揮把對方律師送進去,超常發揮連法庭敲錘的都能送進去。」流傳一廣就開始有人說,羅翔老師打官司把法官送進去了。

羅翔於1995年—1999年本科就讀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畢業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99年—2002年碩士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畢業獲得刑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2005年博士就讀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獲得刑法學博士學位。

但是羅翔會從立法的精神和原理層面去解釋。他會舉出一些比較極端的例子,像母親砍下被殺害兒子遺體的人頭去維權是否構成侮辱屍體罪;網路直播強奸婦女網友打賞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共犯;有害奶粉的寶寶的父親要求天價賠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會說,因為法律規定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或者因為類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而羅翔會從立法精神、法益等角度去解釋這些問題,所以他能高於具體的判決和機械的文本,他說刑事年齡應該有條件下調,結果你看到的是國家真的下調了。




『捌』 李庄辯護人當庭舉示什麼新證據

三:重慶審判
與李庄前案不同,此案與重慶打黑運動無關,引發了輿論的空前關注。在庭審之前,經李莊家屬委託,辯方組建了強大的律師團,其成員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以及著名律師許蘭亭、張青松、李肖霖、陳有西等,共計12人。
第一次庭審自19日9點30分開始,除短暫休庭和夜間休息外,一直延續到20日下午4時,並且還將於22日繼續開庭審理。庭上,檢方先後出示了六組證據,包括17份證人證言;辯方出示了4份證據,有關鍵證人徐麗軍的錄音、錄像,以及上海市徐匯區法院2005年的一份民事判決書。
徐麗軍的100萬元款項是投資還是借款?李庄有無引誘、教唆徐麗軍作偽證的行為?法院有無管轄權?警方偵查權是否正當、偵查過程是否合法?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著這些問題激辯。
22日上午,辯方意想不到地迎來了一個戲劇性的勝利:公訴人決定撤回起訴,法庭批准了這一申請。
公訴人稱,辯護人當庭舉示的新證據,與公訴方所舉示的證據存在矛盾,致使認為李庄的犯罪事實存在一定的疑點。本案證據發生變化,導致認定李庄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質疑。
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認為,檢察機關撤訴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補充偵查,即找證人核實,並要證人出庭作證,重新起訴。另一種情況是,經核實後,認為指控難以繼續進行,於是不再起訴,案件終結。
無論如何,法庭內外的律師們,可以暫時松一口氣了。

實體激辯
徐麗軍的近親在筆錄中說,徐麗軍「以前吸毒,情緒易於波動」。但這個情緒容易波動的人,正成為李庄漏罪案的關鍵人物。她交給孟英的100萬元,是借款還是投資?李庄找她取證過程中,是否存在引誘、教唆行為?庭上,控辯雙方圍繞著這兩個實體問題,激烈交鋒。
檢方認為,根據上海徐匯區法院孟英挪用資金案判決,徐麗軍交給孟英的100萬元應屬投資款。
李庄辯稱,至今沒有證據證明徐麗軍那100萬是投資款,「充其量是有投資意向」。他認為,前述三方還款協議可以證明那筆款項是個人借款,不是投資款。辯護律師斯偉江則稱,上海徐匯區法院的民事判決認定這個款項所有權是王德偉的。此外,辯方錄音證據顯示,徐麗軍承認其與孟玲有口頭約定,是借款或其他,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才能轉化為投資款。
更重要的爭論在於,李庄是否有教唆、引誘徐麗軍做偽證的行為?這其中,檢方最為核心的證據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包括證人徐麗軍、蘇文龍、王遼、楊盛梅、諸雪嶺5位證人證言。
檢方提供的徐麗軍證言顯示,李庄多次找其談款項的性質問題。「只有說成借款,孟英才能出來,你的錢也才能拿回來。」徐麗軍兒子蘇文龍證言則提到,孟英案開庭前,李庄走進證人室囑咐徐將100萬說成借款。
對於徐麗軍的證言,李庄先在庭審現場情緒激動站了起來,大吼「全是胡說八道」,繼而李庄當庭要求追究徐麗軍的偽證罪。庭上出示的徐麗軍證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後,徐麗軍說李庄告訴他,你表現得很OK。「我從不會說OK二字,我學的是俄語」,李庄說。
辯護人則認為,徐麗軍吸毒多年,證詞可疑,此次又不出庭,不能採信。其餘證詞,蘇文龍為徐麗軍之子,楊盛梅為徐麗軍之母,一家人本身利害關系明顯,其證言證據效力有限,須依法排除。
李庄庭上申請,通知徐麗軍出庭作證,並給徐麗軍精神病鑒定、尿樣鑒定、檢測他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況下,希望能重新做筆錄。對此,審判長表示,沒有證據證實徐麗軍在精神、心理上有問題,對作證有影響,不符合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標准,對李庄要求不予准許。此外,法律沒有禁止吸毒人員作證,所以李庄的申請不予准許。

詳細內容見 財經雜志未刊文章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67-19419.shtml

『玖』 請問有認識中國政法大學張陸慶教授的嗎有照片最好。沒有照片請描述一下詳細體貌特徵。非常感謝。

你上政法大學官方網站,然後點校部機關,然後點教師隊伍,就可以查到了~這里好像寫上鏈接就回復不了,我就沒有直接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