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圖片侵權如何判定
【法律分析】
沒有獲得著作權人或肖像權人授權的圖片是侵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果有下列行為,可以界定為圖片侵權: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圖片的;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圖片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圖片作品的;3、使用他人圖片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4、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怎麼算侵犯他人肖像權
一、怎麼算侵犯他人肖像權
1、判斷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方法,具體方法如下:
(1)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 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2)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復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 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3)有些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如: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台、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沒褲蘆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後果是什麼
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後果具體如下:
1、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純慧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2、侵權責任的確定,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枯帶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③ 什麼樣的照片會侵犯肖像權呢
法律分析:不管是怎樣的照片,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並且沒有得到其他的民事主體同意的情形之下的行為,就屬於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製作行笑、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肖像許脊伏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檔野含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