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女性產假期間有工資嗎
法律分析:
女性產假期間是有工資的。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產假待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和降低工資標准,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約發放工資。享受產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同時可以領取一筆生育津貼。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衍生問題:
女性產假有多少天 國家法定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Ⅱ 2017年女教師的產假規定是怎樣的
教師工作是直接教育人的特殊職業,其一言一行對學生的成長影響非常大,女教師也同樣享有生育權利和生育待遇,那麼女教師的產假規定是什麼?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2017年女教師的產假規定是怎樣的,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女教師的產假規定
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共五個月,如遇寒暑假,假期順延),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晉級提資不受影響。生育計劃內二孩的,不享受晚育休假待遇,產假三個月,工資照發。女教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經醫療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寒暑假期屬於我國的法定假期,所以不算在產假內.
晚婚公民(包括男教師滿25周歲,女教師年滿23周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正常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享受國
家規定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這樣算來,如果女教師全部具備晚育、難產條件的,她的產假總計應該有135天,其中產前有15天假期。
原國家教委《關於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1992年3月30日),同意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規、規章,女職工生育分為正產和小產,且都應給予休假。
1、女職工生產可享受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後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改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並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即小產的;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3、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但對一些從事特殊職業的女職工,如教師、科技人員等產假正值值寒暑假的可否將工作假和產假合並計算,順延休假時間,則需要根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4、各地對晚育者給予鼓勵,可延長產假30—44天不等。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給予男方一定天數的照顧假,待遇比照探親假處理。
5、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一至二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6、女職工產假期間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工資照發。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不享受此類產假待遇,生育待遇應按計劃生育規定處理。
2017年女教師的產假的待遇
按國家教師休產假規定正常生產的教師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教師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 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15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取獨生子女證) 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
產前檢查:教師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參照國際教師休產假規定,我國擬將教師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教師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布施行的《教師休產假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目前,《教師勞動保護規定》對教師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教師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教師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教師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Ⅲ 女職工的產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是怎麼規定的
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上述費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 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種,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里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准。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以及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Ⅳ 女職工如何休產假和產前假
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職工包括提前生產和超期生產,都可以享受產假90天,從預產期前的15天開始,一直休到預產期後第75天結束。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報酬不變,享受不低於原全部工資收入的報酬標准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如,上海市在實施了生育保險之後,這部分工資報酬是由生育保險基金直接發放的,但是生育保險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一個上限,女職工的實際工資標准一旦超過這個上限,那麼生育保險只支付上限以內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考慮到有些女職工的實際身體情況有所差異,法律還規定了產前假。即女職工懷孕滿7個月後,本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後可以給予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產前假期間,職工的待遇標准為產假工資的80%。因為產前假是需要員工主動申請並且經過批準的,所以,如果女職工未申請或者單位因實際情況沒有批准產前假的話,女職工則不能享受產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職工懷孕期間必要的休息。
懷孕只有4個月是不能休產前假和產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當然,工資報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標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工作量過重而導致身體不適的,其實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減輕工作量,根據相關規定,對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因此,可以先向單位提出減輕工作強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請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懷孕並不能成為休病假的理由,女職工懷孕後如果確實身體不適,有醫院相關證明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業可按照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給予醫療期,醫療期內應當支付工資,工資通常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標准可參照當地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如果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僱。
歷來女職工都是被法律保護的對象之一,也因此賦予了女職工很多方面的權利,例如休產假和產前假。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給予女職工休產假和產前假的話,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能增加產假的天數嗎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准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一、產假有多少天?勞動法是怎樣規定產假天數的?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准。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二、安徽省晚婚產假規定是多少天?
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算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准與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准掛鉤。
《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延伸補充:
女職工懷孕期間是否可以被辭退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大約分為下列幾種:
1、懷孕解僱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僱,未依約定解僱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僱主會要 求職 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僱者,則是並未簽署任何協議書,僱主卻自行解僱懷孕婦女。
2、產後解僱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後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僱。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