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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美女审判长眼镜

发布时间: 2022-08-11 11:08:21

‘壹’ 中国政法大学的进:发现美女确实不少~但是处女还多么到毕业时大概能啥比例

哥们,你哪个系的,来学校就是想这个的,也太差劲了吧,但美女确实不多吧,我们系。 还有这个调查没法入手啊,哪有答案?

‘贰’ 中国政法大学美女多吗

多的话

‘叁’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进展

2015年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承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李征琴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综合评估,李征琴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杀、逃跑等对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办案检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其亲生父母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请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让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面对质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对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几点理由。
审查逮捕听证会上,多数人建议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针对网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听证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逮捕案件,向诉讼当事各方及社会公开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的一种办案方式。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实务当中总结出的较为实用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根据检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通常比较有争议或是敏感的案件会举行听证,以便更全面地听取归纳各方意见。
中央电视台报道,出席听证会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
黄琼花说,她给出的建议是不批捕。听证会上,辩护律师读了养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黄琼花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说,作出这样的决定,和李某致歉信没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这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黄琼花说,自己给出不批捕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主观恶性大不大,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黄琼花曾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她说,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受伤害的情况也属于比较轻微的。
“批捕还是不批捕,它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李征琴采取强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把她关在看守所。”黄琼花说,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应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上纠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是合理的。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也参加了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危害社会、是否会逃跑、自杀等因素,她也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南京检方还给出了另外两个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通报称,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检方指控称,“虐童案”的当事女主角、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李征琴认为鉴定程序有严重问题,在刑事立案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将其拘留。
9月28日庭审,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问题,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经公安部门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认为自己未构成犯罪。她承认自己对孩子进行殴打的事实,称“是因孩子经常说谎,我用抓痒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绳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后,李征琴表示没有查看过孩子的伤情,但认为自己“打得不重”。
庭审从上午9点半一直持续至晚上10点,连续12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暂时休庭,29日上午九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在28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征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取决于孩子伤情所达到的程度,而这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29日继续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喊叫哭闹,致使庭审中断两次。上午11时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李征琴情绪失控欲撞墙自杀,被当庭逮捕
2015年9月29日上午,庭审刚开始,李征琴对法官庭审直播有意见,大吵大闹。法官解释说,双方此前同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随后,检方出示证据,其中一份是会议记录,刑侦部门召开法医会议,对孩子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这份证据,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见。她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已经出具了法医鉴定报告,为什么还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给它作证、说明,难道这个鉴定不能 说明孩子轻伤一级的问题吗?而且她提出,自己开庭前并没有看过这份证据,她希望案件能够延期审理。
李征琴情绪激动,不听审判长的解释。审判长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着要咨询专家,导致庭审无法继续。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5分钟。一直到当天上午11点钟,才恢复开庭。
审判长宣布,在休庭期间,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第一,关于李征琴此前在庭审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证据问题,这份材料公安机关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电话通知李征琴的辩护人到法院查阅,不存在“证据突袭”的说法;第二,在上午庭审中,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 闹,被法庭依法训诫,在休庭期间,她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制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5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第2项规 定,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由浦口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随后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当庭被带上手铐的李征琴,情绪激动到无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当天下午,案件继续审理,此时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静了很多。
听到孩子的话,她偷偷擦拭眼泪
在这两天的庭审中,小虎的亲生父母也请了一位律师,作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诉机关出示完证据后,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视频证据,是小虎想跟养母说的话。由于视频涉及到孩子的个人隐私,审判长没有允许当庭播放,但是让他把视频里小虎说的话,当庭转述。
以下是代理律师转述内容:
“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妈妈,我知道错了,我再也不说谎了,我不会再惹你生气了,我一定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长大后好好孝敬你。
妈妈,暑假已经过了一半时间了,我的暑假作业还没有做,我不会做,又没有人教我,我该怎么办呀?
爸爸,我好想你,说好放暑假带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么时间才能去呀?”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听代理人转述小虎的话时,李征琴低着头,手撑在脑袋上,时不时用纸巾擦拭眼睛。
后来她说,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亲生女儿,在北京读书。他们之前说好暑假去北京玩,没想到事情变成这样。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着回忆往事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张照片,她说,这些绝大多数都是收养小虎之后,她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张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诉法官,那是孩子6岁之前唯一的一张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肤黑黑的。她刚把孩子带来南京时,孩子上幼儿园、幼儿园毕业、读一年级,这些重要的时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换下来的乳牙,她都保存下来并拍了照片。
照片一张张往后翻,孩子也一天天长高长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饭、做鬼脸、学包书、逛动物园、去海边等。甚至李征琴给孩子辅导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迹,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讲述每一张照片背后的故事时,李征琴的语气柔和了许多,说起其中的有几张照片,李征琴还露出一丝微笑。她说,照片中还是能看到孩子灿烂的笑容。 孩子皮肤特殊,他们不怪李征琴
2015年9月29日下午,庭审至5点多钟时,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是2015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案件予以调解的请求书。据了解,这份证据他开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这份请求书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给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对孩子照顾得很周到。她说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不要为难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还向公安机关说明,孩子的皮肤和其他人不太一样,轻轻一碰就会出现红印子,过几天这些红印就会完全消失,并不会感到疼痛。因此她说,她并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够回到原来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为教育孩子不当而受到刑事处罚,他们夫妻二人会觉得对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机关同意他们的请求。
据了解,在这份申请书之后,小虎的生母还向浦口检方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和刑事和解书,同样提出不愿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责任。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8条规定,应该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因此律师认为,案件应该撤销。 继续审理此案,律师称逮捕不影响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点多钟,庭审的质证阶段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并于第二天上午9点继续开庭审理。此前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她进行取保候审,并由她的丈夫作为担保人。但对于这一请求,法院并没有当庭给出答复。昨天庭审结束后,李征琴被带往看守所。
对于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逮捕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李征琴要求延长答辩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做出过约定,必须把证据提前5天交给对方,而他们9月27日下午才拿到这份证据。鉴定问题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专家的意见都是 不一致的,非专业人士需要咨询相关的专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审理,是合理的。
不过,对于他的意见,法官已经在宣读逮捕李征琴前进行了解释。至于逮捕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表示并不会有影响。

‘肆’ 知道李慧娟是谁吗

李慧娟是中国法官,2003年因在一个案件中宣布河南省一项地方性法规无效而引起轩然大波。
李慧娟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后任助理审判员。
2003年5月27日,李慧娟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判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某项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冲突,因此“自然无效”。该案判决引起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强烈不满,要求撤销李慧娟的法官职务,洛阳中院随即免去了李慧娟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其审判长之职。但在学术界的强烈反对下,2004年李慧娟恢复了工作。
河南种子条例一案引起了关于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广泛讨论。
李慧娟,女,京剧花旦。
1936年起在厉家班学戏。后为重庆市京剧团演员。主要代表剧目《霸王别姬》中的虞姬、《锁麟囊》中的赵守贞等。
丈夫童慧荃。其子童梓良后为重庆市京剧团副团长。

‘伍’ 中国政法大学:配眼镜在哪个店最合适

在同仁配、但是人很多、我觉得在学校的附近的眼镜店配就可以了

‘陆’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从道德和法律方面分析这个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2000)第57号的一锤定音聊天线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华平,男,出生于8月1962年,汉族,小学教育,农民生活在冠县清水镇姚幸村。
律师:格润民,东昌府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律师: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第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齐翔,镇镇长。
律师:闫如亏冠县清水司法机关的董事的的
上诉人姚平由于V的农业行政执法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关县人民法院(1999),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已经被听见了。
关县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发现:1998年5月初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原告平遥农业夏征费的理由,强行扣留的拖拉机由原告姚村杜学功家,有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法院将不支持。原告平遥诉工具箱现金10,000元,没有发现证据,法院不予受理。关县人民的法院在1999年12月22日按照文章54(B)的行政程序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3,4)的规定,并判断:第一,的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扣押了原告瑶族华水平拖拉机强制性的行政行为,限制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五天内的效果,这个判决原告姚华平拖拉机返回后,驳回其他索赔的原告平遥。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政府。
上诉人姚华平一审判决对初字第161号关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是清楚的,理由上诉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予以修订依法。
呼吁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正确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维持。
医院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实例,质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的主要证据,政府被上诉人清水镇:1,李丰美调查的记录; 2,李春玲的证词; 3调查杜吉峰成绩单; 4调查李Chunze成绩单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的姚萍拖拉机工具中没有现金。调查隶书玲,陈任享誊本;调查范裕陵成绩单证明上诉人姚杜学功家的拖拉机被拘留。证据异议
上诉人姚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水平,并提交下列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成绩单; 2,许峰询问笔录; 3,杜悦的人的证词。上述证据表明,员工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1998年5月1日,由上诉人姚明的杜学功家的拖拉机,强行扣留不支付守住拖拉机。
法院: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1日月球农业夏天的征收理由,拒绝支付上诉人姚萍强行扣留,由上诉人姚拖拉机回家,杜学功的事实,可以被识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属违法,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应退还扣押的拖拉机。上诉人姚萍诉拖拉机工具箱现金10,000元,有充足的证据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镇政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按照段第61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每支付100元,分别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萍的。
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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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玉录得的
判断:薛振第一
审判员:“岭
6月3日,2000年
代文员:杜克大学的法律

‘柒’ 罗翔把法官送进去是什么梗

这不是梗,这是网友一个戏谑的说法而已。

因为法考培训授课的罗翔老师上课很厉害,很多人说按照罗翔老师授课风格打官司应该战无不胜,所以编出了这个梗。“失常发挥把对方当事人送进去,正常发挥把对方律师送进去,超常发挥连法庭敲锤的都能送进去。”流传一广就开始有人说,罗翔老师打官司把法官送进去了。

罗翔于1995年—1999年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2002年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毕业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2005年博士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

但是罗翔会从立法的精神和原理层面去解释。他会举出一些比较极端的例子,像母亲砍下被杀害儿子遗体的人头去维权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网络直播强奸妇女网友打赏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有害奶粉的宝宝的父亲要求天价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般的法律工作者会说,因为法律规定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或者因为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而罗翔会从立法精神、法益等角度去解释这些问题,所以他能高于具体的判决和机械的文本,他说刑事年龄应该有条件下调,结果你看到的是国家真的下调了。




‘捌’ 李庄辩护人当庭举示什么新证据

三:重庆审判
与李庄前案不同,此案与重庆打黑运动无关,引发了舆论的空前关注。在庭审之前,经李庄家属委托,辩方组建了强大的律师团,其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以及着名律师许兰亭、张青松、李肖霖、陈有西等,共计12人。
第一次庭审自19日9点30分开始,除短暂休庭和夜间休息外,一直延续到20日下午4时,并且还将于22日继续开庭审理。庭上,检方先后出示了六组证据,包括17份证人证言;辩方出示了4份证据,有关键证人徐丽军的录音、录像,以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5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徐丽军的100万元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李庄有无引诱、教唆徐丽军作伪证的行为?法院有无管辖权?警方侦查权是否正当、侦查过程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些问题激辩。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
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无论如何,法庭内外的律师们,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

实体激辩
徐丽军的近亲在笔录中说,徐丽军“以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但这个情绪容易波动的人,正成为李庄漏罪案的关键人物。她交给孟英的1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李庄找她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教唆行为?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两个实体问题,激烈交锋。
检方认为,根据上海徐汇区法院孟英挪用资金案判决,徐丽军交给孟英的100万元应属投资款。
李庄辩称,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他认为,前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辩护律师斯伟江则称,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此外,辩方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其与孟玲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投资款。
更重要的争论在于,李庄是否有教唆、引诱徐丽军做伪证的行为?这其中,检方最为核心的证据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
检方提供的徐丽军证言显示,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李庄走进证人室嘱咐徐将100万说成借款。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李庄先在庭审现场情绪激动站了起来,大吼“全是胡说八道”,继而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庭上出示的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后,徐丽军说李庄告诉他,你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李庄说。
辩护人则认为,徐丽军吸毒多年,证词可疑,此次又不出庭,不能采信。其余证词,苏文龙为徐丽军之子,杨盛梅为徐丽军之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须依法排除。
李庄庭上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给徐丽军精神病鉴定、尿样鉴定、检测他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希望能重新做笔录。对此,审判长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徐丽军在精神、心理上有问题,对作证有影响,不符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对李庄要求不予准许。此外,法律没有禁止吸毒人员作证,所以李庄的申请不予准许。

详细内容见 财经杂志未刊文章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67-19419.shtml

‘玖’ 请问有认识中国政法大学张陆庆教授的吗有照片最好。没有照片请描述一下详细体貌特征。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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