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女在酒吧厕所被捂晕扛走却没有发现背后有个人偷拍
偷拍的,你就可以报几年也可以,就那个美女的可以帮助到那个美女,可以报警呀,报警就好。你一个人还不可以叫醒他来帮助你。
Ⅱ 女厕所被人偷拍
有证据就直接报警 要是他们学校的学生很容易不了了知 因为他们也影响不好的 以后谁敢让子女去那上学呢 女孩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Ⅲ 公共女厕所偷拍犯法吗
你好,公共女厕所偷拍他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同时还因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偷拍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不限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Ⅳ 我是女生,上厕所被偷拍
就怎么跟你说吧 不可能拍到脸的 大晚上的 黑乎乎的 内个变态 又不可能打开闪光灯 去照 所以别担心了 像他这种人 活不长
Ⅳ 男子尾随女生进厕所趴地偷拍,女生当时有何反应
女生的反应很激烈,情绪很不稳定,可以看出是受到了惊吓。这一位女生和闺蜜一起去看的电影,之后去上厕所,一男子尾随她进入到了女厕所,趴在地上用手机偷拍,后来被逮到质问男子,对方只是声称走错了厕所之后立马撒腿就跑。目前,女生已经向警方立案了,而且该电影院也已经是安装了防护板。相信任何人看到这件事都是非常愤怒,该色狼十分的猖狂,实在是让人感到很恶心,非常的可恶。
到了晚上,女生绝对绝对不要选择一个人就出去,一定要和朋友或者闺蜜出门。去哪里的话最好是和别人打一声招呼,而且也不要去一些人烟稀少的地方,往人多的地方去,这样子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就毫无机会下手。
Ⅵ 偷拍女人上厕所会构成什么罪
偷拍不构成犯罪,但是必须承担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6)韩国盗摄美女如厕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Ⅶ 偷窥女人上厕所寻求帮主帮主
不要给钱!没事的,只是偷窥,又没有实质性的侵害行为,你这个行为连一般的治安案件都不是,只能算是青春期的骚动,即使警察来了,也只是教育教育一下!对方逼你掏钱,还写欠条,涉嫌敲诈!你还是报案吧,让警察来处理,对方这是在犯罪,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汲取教训,你以后也不要偷窥了,没什么好看的,!
Ⅷ 猥琐男电影院女厕所趴地偷拍,女生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通话四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而很多事情的发生就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相信大家在生活中有时候就会看到那种奇葩的现象,相信大家在网上也都看到过猥琐男电影院女厕所趴地偷拍的相关事件,所以很多人就会产生这样这样的疑问,就是女生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比如说可以大声叫出来,向身边的人求助或者是及时的拨打电话,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可以大声呼救,可以向身边的人求救或者是如果没有人的情况下要保护好个人的安全,首先要先学会转移别人的注意力,向对方设法逃出来,对于女生来说,有时候在外面确实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所以我们也应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白虎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个人隐私。以上就是我总结的一些对于猥琐男电影院女厕所趴地偷拍的相关事件。
Ⅸ 问:偷拍女厕所被发现但没有抓到,警察回来找我吗
警察是会回来找你的,因为你干的这种事情已经涉嫌违法了。
Ⅹ 大学女厕所发现有男的躲在里面偷拍、调监控查调查出来是谁了 法律能给予怎样制裁
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着作所引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