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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杀手用丝袜勒死男人

发布时间: 2023-06-04 02:29:54

1. 那些电影里有女人吧男人勒死的片段

《感官世界》,貌似他们在温存时女人把男人勒死

2. 女杀手用钱支开按摩小姐,之后用钢丝勒死男人,取走枪后,把手机丢垃圾桶里了

我以前看过记不得叫什么名字了,我也在找,反正是国产的女杀手一直打电话给男的确定男人在哪个房间然后敲门给服务员钱 自己假装服务员给男人按摩后用钢丝勒死男人。

3. 女人勒死男人,女人的力气没有男人的力气大,为什么男人无发反抗

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不是男人不无法反抗,而是不想反抗罢了。

4. 我用铁丝嘞在男人脖子勒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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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具体案情,具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事实,仅仅是这样讨论一下,是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的。</p> <p>
二、我们先来举个案例:</p> <p> 年11月8日,警方一50多米深的废弃矿井内,发现了失踪多天的许昌女大学生王某(年仅25岁)的尸体。年10月某天晚上10时许,女大学生王某独自行走时,一辆面包车悄悄跟在其身后,8名犯罪分子强行将其拉入车中。</p> <p> 直到年11月8日,警方在废弃矿井内发现了这名女大学生的尸体。尸体全身缠满铁丝,满头浓密的长发早已不复存在。经尸检该女生前被人后勒死。</p> <p> 原来,为敲诈钱财,一8人犯罪团伙劫持政法工作人员夏某,强迫夏某与另一名被女生王某并用绳子勒死王某。该犯罪团伙对该过程拍照后试图敲诈夏某。案发后,该团伙8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据嫌疑人交代,如果夏某不勒王某,就要勒死他。由于夏某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某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某勒晕了,但结果是王某被勒致死。(据《新京报》)</p> <p>
三、就以上案情,我们可以讨论一下:</p> <p> 观点1:夏某不构成胁从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p> <p> 该案中夏某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是否应当按罪及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呢?夏某不构成胁从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p> <p>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在威胁下参加了犯罪,但他被胁迫参加犯罪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而是具有不完全自愿的、尚有选择的。在刑事犯罪中,主观要件的是罪与非罪重要的标准,预见并能控制自己行为是最基本的两个要素。胁从犯在犯罪中,虽然受到胁迫,但其主观上还有一定程度的选择,他的身份还是犯罪分子一方成员,他并无面临实际具体的或达到危及生命的威胁,属于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也能一定程度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所以法律仍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p> <p> 从本案来看,夏某所谓的“”也好,“勒死女生”也罢,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在主观上没有不实施犯罪的意志,他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在该案中,夏某同属被害人一方,他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我国《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控制夏某身体并强迫他实施和勒女生的8名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这8名嫌疑人把夏某作为犯罪工具利用,进行了和杀人行为,他们应当对和死亡的后果负全部的刑事责任。因此,夏某的行为是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其不负刑事责任。</p> <p> 观点2:夏某是间接正犯,不构成犯罪</p> <p> 夏某是间接正犯,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p> <p> 具体本案而言,夏某受到犯罪分子的胁迫,虽然对王某实施了和杀人行为,但从主观上没有和杀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他的行为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没有选择的余地,是被犯罪分子作为工具实施和杀人的行为。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事实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某都是被蒙着眼,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某脖子时,夏某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据嫌疑人交代,如果夏某不勒王,就要勒死他。由于夏某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某勒晕了,但结果是王某被勒致死。</p> <p> 综上所述,夏某是间接正犯,不构成犯罪,不承担法律责任。</p> <p> 观点3:要看具体案情,也要看证据</p> <p>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p> <p> 本案中,夏某只是一个工具而已,其他歹徒才是杀人和罪的间接正犯。依据《刑法》期待性原理,夏某在该案中应是无罪的。法律赋予夏某的义务不同等于,因此在夏某所受环境限制下要求夏某履行义务显然对夏某要求过于苛刻。该案中,夏某在“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理下不宜定为犯罪,在这里亦不适用紧急避险原则。</p> <p> 观点4:夏某属于“被挟持者”,其被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p> <p> 夏某属于‘被挟持者’,其被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夏某不属于胁从者,是比胁从者还轻的人,即是“被挟持者”。因为从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看,胁从犯首先是罪犯,其在犯罪中,虽然受到犯罪分子胁迫,但其主观上还有一定程度的选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并无面临实际具体的或者达到危及生命的威胁,属于能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人,所以法律仍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挟持者”是犯罪分子用威力强迫其服从的人,也就是说“被挟持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的犯罪罪行应全算在挟持者的身上。</p> <p> 观点5: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可以免除处罚</p> <p> 我国《刑法》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依照法律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那么,本案夏某属于政法工作人员。政法工作人员的职责虽然没有军人要求得严格,但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刚正不阿,为民”等是对他们的基本要求。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必须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抛弃一切杂念,宁愿粉身碎骨,不能让坏人牵着鼻子走,与坏人同流合污。然而,夏某没有做到。当然,从当时的情况看,夏某是受犯罪分子捆绑强制的,身不由己,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如果犯罪分子让他和勒死女生王某时,即便他自己被犯罪分子勒死,也无动于衷的话,恐怕是达不到犯罪分子的目的的。所以说,夏某在这一点上是有私心的,为了自己活命而没考虑他人的安危。所以,虽然受胁迫,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不过,我们是实事求是者,根据当时的处境,法律可以免除对夏某的处罚。</p> <p> 综上,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夏某尽管实施了行为,但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罪;即使以政法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来衡量(此说依据类推原理,实则上我国法律适用上已经废除!),夏某即便构成犯罪,仍然应当免除刑罚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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