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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发大辫子美女刮光头视频

发布时间: 2022-05-20 02:57:56

A. 为什么大多数国家的监狱都有囚犯剃光头的习惯

监狱是军事化的管理,而且那很多囚犯原来基本都是染发,留长发,肯定要剃掉,军队里士兵基本都是短发的,囚犯就全部光头.
为什么犯人都要剃光头
2006年01月04日 草原梦网 出处:

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其剃光头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而且似乎还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必须要做的事,所以我从小到大所看到的那么多的男性罪犯,无一例外都被剃了大光头。对此,笔者也是司空见惯了,直到有一天,我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号:监狱有权强行给罪犯剃光头吗?

前几天,我目睹一群被押送转移的男性罪犯,个个都是大光头,和周围人群精心梳理的时髦发型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对比,当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罪犯为啥个个都剃了光头?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迫?自愿恐怕不可能,尽管留光头也是一种另类时尚,但不会人人都喜欢;要是被迫,那么监狱有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利吗?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该法倒是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显然是对罪犯的一种侮辱。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狱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并没有法律依据,往轻里说是不妥,往重里说则是侵犯了罪犯的权利。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发”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发”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罪犯也是人,也有爱美之心。一方面,他们对美的追求,是对心灵的净化;另一方面,美对他们来说,也是促其好好生活、重新做人的一种感召和力量。

罪犯犯罪入狱,当然要失去一部分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此洗刷罪行,警示世人。但罪犯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笔者以为,监狱不应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罪犯完全有留自己喜欢发型的权利(只要这种发型不妨碍他人,不影响服刑,不妨碍监狱的工作)。

司法机关抓罪犯入狱,并不仅仅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罪犯,尽管方法很多,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美缺席,要对罪犯进行美的教育,要时时刻刻让罪犯感受到美,让美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熏陶,不仅要让罪犯看到周围环境的美、先进人物心灵的美,也要尽量使其自己在不被限定的范围内美起来,对美有所追求,比如留个自己喜欢的发型。而这,在罪犯向守法公民的改造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假如监狱弄得罪犯连爱美之心都没有了,监狱的工作便是失败的,而罪犯也是断然不会改造好的。

罪犯关于自己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并不尽然。假如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合理运用公权,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我们欣慰地看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应有权利越来越尊重了,对罪犯的管理越来越依法办事了,越来越人性化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尽量满足罪犯的要求。如重庆市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被枪决前要求与家人合影被允许,成为我国第一个刑前能与家人合影的死刑犯(2003年4月12日东方网)。再比如,2003年1月8日,服刑期间的张要辉向永州市看守所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最后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张要辉由此成为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2003年5月16日新华网)。

笔者觉得,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笔者之所以追问罪犯关于头发的权利,用意也正在于此。来源:人民网

其实囚犯剃光头是国内监狱长期以来一种不成文的管理规定。因为这不仅便于监狱管理(如卫生、防止头发里藏物品),而且很容易区分。一旦有囚犯逃跑,抓捕时很容易识别和发现目标,即便罪犯戴上假发伪装也很容易被识破。我想当初恐怕就是基于这种想法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留光头和服刑一样,体现了囚犯的一种惩罚,警戒他们以后不得再从事犯罪活动。对囚犯的“人文关怀”并不体现在留不留光头上,而应该切实关心他们的改造活动,净化其心灵,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目前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这一传统做法正逐渐改变。海口、上海等地已取消了这一强制规定,犯人可以留板寸头,这也体现了监狱管理的人性化走向。

B. 古代女子的发髻种类

远古的披发;汉代妇女的“倭堕髻”;北朝妇女的“十字髻”;唐代妇女的“灵蛇髻”、“飞天髻”;宋代妇女的“朝天髻”、“同心髻”等等,都是相关朝代颇为流行的发式。少 数民族妇女的发式更是式样万千,例如有傣族妇女的“孔雀髻”;有京族妇女的“砧板髻”;有畲族妇女的“风凰妆”;有苗族妇女的“独角髻”;有满 族妇女的“两把头”。土族妇女的妇式竟有七、八种之多,如“三叉头”、“干粮头”、“蜂儿头”、“簸簸头”等等。但其中流行最为久远,也最为普遍的要算“披发”、“辫发”和“盘发”

披发 汉代妇女 “倭堕髻”;北朝妇女 “十字髻”;唐代妇女 “灵蛇髻”、“飞天髻”;宋代妇女 “朝天髻”、“同心髻”。此外,少数民族的:傣族妇女的“孔雀髻”;有京族妇女的“砧板髻”;有畲族妇女的“凤凰妆”;有苗族妇女的“独角髻”;有满 族妇女的“两把头”。土族妇女的妇式竟有七、八种之多,如“三叉头”、“干粮头”、“蜂儿头”、“簸簸头”等等。

披发可以说是人类最早的发式,在人之初时,人们无不披发。而当时的披发并不为美,人们才知道利用梳理顺散发的头发,让它带给人以利索的感觉。
披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使所有的头发自然下垂,以发箍在前额、脑后部位箍束一圈;另一种是将前顶头发剪割成齐额短发。戴发箍和割短发,都为使头发不于障眼。
2.辫发
妇女尚梳辫子的民族很多,有的为远古流传下来的习俗;有的是后受民族影响梳起来的。
我国妇女梳辫发的历史久远,随着人类审美意识的产生,新石器时代的人们,开始梳理散乱的头发,他们有的割断长发;有的以发箍束发;也有人则编发成辫。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出士的新石器时代彩陶盆上,绘有众人携手踏歌的场面,在每一个人的头顶,都下垂有一根辫发。
虽说只是简单的编发成辫,但内中确有一些学问,辫发的不同梳法和辫发的多少,不仅用来比美,还常常作为区分少女、成年姑娘及媳妇的标记。
辫发的发式主要有:
单辫式:从新石器时代至汉代,于头顶梳一根辫子的发式十分流行。上孙家寨彩陶盆上的踏歌人物皆为此种发式;河南殷墟出土一件跪坐姿式的玉人,其发式与踏歌人物的发式相同,都是将所有头发梳拢于头顶,编结成一根辫发;四川成都百花潭出土铜壶上人物纹饰及广西左江崖画中都有顶垂单辫的人物形象。单辫还有一种梳法,是将头发梳拢于脑后靠近脖颈处,编发成辫。这种发式,主要流行于汉族、满 族、朝鲜族、蒙古族、赫哲族、棕斡尔族、西藏夏尔巴人等。
双辫式:双辫式有梳于头顶两侧及梳于两耳根部两种。广西崖画人物,多于头顶梳双辫。洛阳金村土举雀女子铜像及云南晋宁石寨山出土青铜储贝器盖上梳双辫女子像,都将双辫梳于两耳根部。梳于耳根部的双辫发式在今天的汉族、新疆地区的一些民族、怒族、族、土族、赫哲族、蒙古族、达斡尔族等民族的妇女头上十分流行。藏族、鄂温克族女子还有将多条辫子汇总成两条大辫的嗜好。鄂温克族姑娘梳八条辫子,结婚时,要由一位年长的妇女为她将八条小辫合并成两条。梳理办法是,先将头发梳成八条小辫,再把八条小辫分作两半,左右各四条,用彩色线绳在靠近辫根的位置上,把四条小辫捆绕在一起,一直绕到辫子的中下段,然后将四条小辫全部散开,改梳一条大辫。结婚以后,两条辫子要用两个黑布套套上。
三辫式:在广西崖画中,可以看到梳三条辫子的人物形象。今天,三辫式主流行于土族、云南地区的藏族、裕固族。裕固族姑娘结婚时,将头发梳成许多小辫子,再把小辫子,再把小辫子平均分成三等份,编成三个大辫,两条垂于胸前;一条垂于后背,然后用红色缀球发套辫子上。平时,妇女们不套发套,而是将前边两条辫子用彩线连在胸前。
多辫式:梳多条小辫的民族比较多,有新疆地区各民族、藏族、鄂温克族、裕固族等。纳西族和普粘族妇女也曾有梳多辫的习俗。古书上说,纳西族妇女发“辫发百股”;普米族妇女“辫发为细缕,披于后……”。甘肃南部的拉卜楞藏族妇女,多辫式的梳法较有特色。它是先把头发从头顶分成上下两部分,头顶部分梳一条辫子,下面的头发梳成许多小辫子,以越多为越美,有的多近百条,这种发式一般需要三个人帮助梳理,耗时近一、两个小时,因此梳一次便数月不动。维吾尔族姑娘的辫发,不仅以多为美,还以辫长为美,有些姑娘辫长可至脚跟处。
辫环:辫环是将一条或两条大辫绕头成环。尚梳辫环的民族有彝族、僳族、布依族、藏族、居住在云南的蒙古族、门巴族、白族、普米族等。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妇女将头发平分两束,在贴近耳根处,分别梳成两个大辫,辫中杂以多彩绒线,再将两条大辫相互交叉,向头顶盘绕成环。发式梳成后,给人感觉好似头戴一个鲜艳的花环,非常美丽。普米族姑娘以辫发粗壮为美,所以她们常以牦牛尾或丝线作假发,和辫子掺在一起,绕成辫环。
改变辫发的式样,可作为人生各阶段的标志。改变发式,意在约束行为,一个女子一旦改变发式,她的一言一行都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彝族有女子改变发式以示成年的习俗。发式中原来的单辫改为双辫,并相互从后颈部位交叉向头顶盘绕成辫环。
蒙古族布里亚特的姑娘、鄂温克族姑娘及新疆地区各族姑娘,婚前都非常精心的梳理辫发,以辫多为美,有的姑娘辫子可多达百条。梳理时,需要旁人的帮助,而且要花上一、两个小时方可完成。婚后妇女的辫发则简单得多,一般只梳两条辫发。她们这种改变发式的目的在于时刻告诫自己已是有夫之妇,不可再花枝招展的吸引其他异性。此外,婚后妇女要担负起操持家务、养儿育女的重担,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装扮自己。满 族姑娘和朝鲜族姑娘的发式虽然简单,但扎有一根红头绳的粗壮大辫,充满了青春的活力。姑娘结婚以后,大辫改为盘髻,以显示稳重和成熟。
3.盘髻
盘髻是将头发归拢在一起,于头顶、头侧或脑后盘绕成髻。盘髻成椎状者,又称“锥髻”、成螺丝形的称“螺髻”、盘髻较小的称“髻”。
从各地出土新石器时代发簪的现象中可以知道,生活在五、六千年以前的原始先民们,就已盘发成髻。我国历代汉族妇女皆喜盘发成髻。河南安阳即出土有盘发于头顶的商代妇女俑。湖南长沙陈家大山楚墓出土帛画上的妇女,脑后梳椎髻。湖南长沙马王椎一号汉墓出土帛画上的妇女及出土的女子木俑的发式皆为盘髻。隋朝妇女的盘髻,当是称“盘桓髻”。唐代妇女尚梳螺髻,永泰公主墓壁画中众多的妇女、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第一八七号唐墓出土帛画上的妇女都于头顶梳螺髻;清代妇女盘髻于脑后。以前汉族少女多于头顶两侧梳髻。
少 数民族妇女梳盘髻的现象,历来都很普遍。古籍中即有“三苗首”、“乌蛮……男妇髻……”。四川凉山居民“椎髻、跣足……从夷蛮习俗”的记载。云南晋宁石寨山出土西汉时期,滇人青铜贮贝器盖上的妇女形象,有不少梳盘髻者,此出土的青铜舞俑,也盘发于顶。广西、贵州、四川等地的崖画中,都有梳盘髻的人物形象;清代《云南通志稿》插图中很多梳盘髻的妇女形象。过去,满 族贵族妇女婚后,梳一种称之为“两把头”、“叉子头”、“如意头”的盘髻。梳法是将头发分成上下两部分,一部分下垂于脑后,梳成燕尾式发髻,俗称“燕人头”,另一部分挽于头顶,拧成绳股,盘绕成一个覆盖在头顶的扁长形发髻,再于发髻间插饰一个叫“大扁方”的发簪,即作装饰又为固发。
满 族、朝鲜族、傣族、苗族、基诺族、侗族、黎族、仡佬族、新疆地区的一些民族等至今仍尚盘髻。且各具风格。侗族妇女喜欢将发髻梳到左耳部位,几乎盖住整个耳朵;黎族本地女子一般都在脑后盘髻,并任发梢自然下垂于肩部;傣族妇女将长发松松的拢于头顶或偏向一侧,然后梳成盘发,不少人还在盘发中抽出一段发梢作装饰;云南东北部和贵州西北交界地区的苗族妇女,有一种盘发,被称作大盘头,是用假发在头顶盘绕成硕大的发髻,再横一支发簪以固定假发,发簪与假发之间用布带相绑,假发在头顶松散下垂,齐肩盖耳,十分奇特。
4.剃发
古往今来,人们多以女性有一头如云的秀发为美,殊不知,世界上还存在着一些以女性光头为美的民族。我国不少 民族也有女子剃发的习俗。剃发又称髡发,旧时满 族女孩子未成年之前,除头顶后部留一撮头发,编结成辫盘于脑后外,其余头发全部剃光,直到成年方可蓄发。按朝鲜族习俗,女孩子未成年之前要梳齐耳短发,并剃光后颈头发。
居住在我国云南省双江县境内的拉祜族,以妇女剃光头作为已婚的标志,因此凡是结了婚的妇女都剃光头。据说,当地妇女剃光头的最初原因是为了便于狩猎。拉祜族曾经是个狩猎民族,尤其擅长猎获凶猛的野兽。在那里,狩猎不仅仅是男人的事情,妇女们也要加入到这个行列中去。过云,妇女们辫发很长,狩猎时,常常遇到被野兽抓住头发的事情。为了安全起见,男子把头发全部剃光,女子除头顶一小撮头发外,其余头发也全部剃光,久而成俗。云南勐海县巴卡囡和贺开两个村寨的拉祜族妇女认为剃光头既美观又利落,在那里从少女到老年妇女,人人都剃光头。
德昂族的红德昂和花德昂妇女过去亦有剃光头的嗜好,尤其是未婚姑娘,皆以光头为美;芒市地区的德昂族妇女,是将靠近前额的头发剃掉,脑后的头发梳成辫发,缠绕于头顶包头之上。瑶族金秀盘瑶的妇女和苗族大盘头苗的女子都曾流行过剃发习俗。
正当地中海文明在罗马帝国的推动下向外扩散时,主导东亚文明的中华文化也正走向第一个高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嬴政歼灭群雄,结束了战国割据的局面,建立起统一的封建王朝;十五年后,在它的基础上,刘邦缔造了更为稳固、强盛的汉帝国。政治的稳定,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早在先秦时代,华夏文明的基本构架已经奠定,但由于分裂割据,地区性的特征比较明显。秦汉的统一和中 央集权,抑制了物质生活层面上的“异”。从此以后,地方文化虽然仍然有自己的特点,但统一性却占了主导的地位。
在服饰样式方面,先秦以来,华夏族已大体形成了上衣下裳、成年男女梳发髻的格局。国君得喜好与宫廷的式样对于风气的变异有很大的主导性,楚灵王欣赏纤腰,国中的女子听说后群起仿效,以致有的女孩子因结食而饿死。政治与文化的统一,使这一习气更加有增无减,贯穿于尔后的整个古代社会,成为服饰变化的主要促进因素之一。传统的服饰样式由两个系统组成,一个是在重大礼仪场合穿用的典礼服饰;一个是在日常生活中穿用的普遍服饰。前者繁盛奢华,后者简单朴实;上层贵族的日常普通服饰受前者的影响较大,而平民百姓的普通服饰则变化较少。历代封建王朝创立之后的“制礼作乐”,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前者,同时也对后者产生一定的影响。
战国时代的女子的发式虽然存在的地区的差别,但到后期基本趋向于把发髻绾在脑后的拖垂式样。秦汉时代妇女最流行的发式仍是垂髻,由于这种发式低低地下垂至肩部,看上去如云彩一般娴雅飘逸,故而是人又有“垂云髻”的美称。大约在西汉末年,高髻逐渐在上层贵族妇女中流行开来,当时京城长安流传的童谣说:“城中好高级,四方高一尺。”《东观汉记》说,东汉明帝马皇后的头发极为美观,能梳成“四起大髻,但以发成尚有余,绕髻三匝”。可见,在东汉初年,高髻已不是稀罕的事物了,可贵的是仅以自己的头发结成高髻,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这一时期假发也相当流行了。东汉时代妇女发式的另一个变化是垂髻的翻新。汉顺帝时,外戚梁冀的妻子孙寿创造了一种名叫“坠马髻”的新式样,发髻略偏一侧,造成一种不平衡的观感,令人耳目一新。一时间,都市中的贵族妇女纷纷仿效,“妆鸣蝉薄鬓,照坠马之垂髻。”这种发式增添了女子的娇媚之态,一直流传到后世,并出现了各种变化的形式。例如,魏晋时代就有一种由“坠马髻”派生出来的“倭坠髻”。晋崔豹《古今注》云:“坠马髻今无复作者,唯倭坠髻,一云坠马之余形也。”这种发式知道隋唐五代仍然流传不息。从出土的形象资料来看,这种发髻的梳结方式是总发于顶,在头顶正中挽一发髻,并使之一侧偏斜,再用发簪将其固定。正如当时人所吟诵的那样:“倭坠低梳髻,连娟细扫眉。”
公元3世纪至6世纪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充满动荡曲折的时代,政治上的分裂,民族间的冲突,导致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激烈变更。当时名士阶层放浪不羁的习气在妇女装饰尚也有反映,西晋初年,“妇人束发,其缓弥甚之,坚不能自立,发被于额,目出而已。”另一方面,由于佛、道出世思想的流行,女子的高髻受宗 教绘画中仙女、飞天形象的影响,演化出“灵蛇髻”、“飞天髻”、“盘恒髻”等多种样式。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把头发梳在头顶,分梳成几股,谈后再盘秤各种式样。在这一时期,的盛行对女子的装饰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此之前,早就有“犒劳”获胜凯旋将士的“营妓”,尔后她们的“服务”对象从军人逐渐转向民间,并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专事修饰、衣着奢华的为了取悦于人,常常是新潮服饰的倡导者和推广者。从此以后,在风俗改易方面,妓家风尚成了仅次于宫廷式样的另一个主导力量。
也许是南北朝时代为妇女的妆饰开创了一个新的天地,隋唐,尤其是唐代,女子的发式更加五彩缤纷,超越前人。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国家统一、经济繁荣。如果说,二世而亡的隋朝如同昙花一现,那么,强盛的唐代就好像怒放的牡丹,香气四溢,千古流芳。唐代崇尚健康的美,从传世的唐人绘画作品中可以看出,当时的美女都是健壮的丰颐厚体。因此,在妇女的妆饰上,一扫前代萎靡不振的颓废风气,显得华丽风雅。过去流行的各种发式,几乎都得到了创造性的继承,偏垂的坠马髻、盘绕的云髻、高耸的飞天髻,在唐人手中都有翻新。例如,南北朝一度流行的“惊鹤髻”,形如受惊鹤鸟的展翅欲飞之状;到了唐代转变唯“惊鹄髻”,线条更加柔和自然,与女子的脸庞相应成辉,极富情趣。开放的社会造成了扩大的胸怀,唐代妇女中还流行过多种受少 数民族风俗影响的发式,如乌蛮髻、椎髻、回鹄髻等等,人们不以为怪,反而竞相仿效,吟诵这类发式的诗歌比比皆是。在整个盛唐一代,耸起于头顶的高级始终风行不衰,中晚唐盛行的“峨髻”竟高达一尺以上,正如元稹《李娃行》所咏:“髻鬟峨峨高三尺,门前立地看春风。”传世的《簪花仕女图》中贵族妇女所梳的就是这种发式。高髻的风行,使得假发得使用更为普遍。值得一提的是,唐人除了采用毛发编成的假发之外,还大量使用木质、纸制所制的假发髻,这种被称为“义髻”的假髻其实更接近于首饰的范畴。在新疆吐鲁番唐墓中,就曾出土过两件实物:一件是木质的,状如“半翻髻”,外涂黑漆,底部有一些小孔供插戴钗簪之用;另一件是纸制的,造型与“峨髻”相似,外表也涂漆,并绘有繁缛的花纹。
在五代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宋代,虽然国力不及唐代强盛,但文化和物质生活的繁华却和唐代不相上下。文化趣味的主导权不仅仅只有少数门阀贵族操作,人数众多的世俗地主与士大夫阶层的参与,使社会文化渗透了更为强烈的文人气质,平添了不少儒雅的风度。与此相应,女子服饰的潮流也由奢华转为典雅、简朴,“唯务洁净,不可异众”,苗条代替健壮成了美貌的标准。这个时期的女子发式仍然崇尚高髻,虽然式样不及唐代那样丰富多彩,却亦颇具风格。其中最为流行的是“同心髻”,梳法简编,只需将头发拢到头顶,挽成一个圆形的发髻就可以了。后来,又从“同心髻”推演出了“流苏髻”。这种发式的基本造型与“同心髻”类似,只是在发髻的根部系束丝带,使之不垂于肩。南宋初年,“同心髻”在边远的地区仍然流行不衰,陆游在《入蜀记》中谈到,他看到四川的少女们“率为‘同心髻’,高二尺,插银钗至六枝,后插大象牙梳如手大”。但在大都市里,法纪的高度已逐渐趋于收敛,周煇在《清波杂志》中说,他在小时候曾“见妇女装束数岁即一变,况乎数十百年前,样制自应不同。如高冠长梳,犹见及之,当时名‘大梳裹’,非盛礼不用。若施于今日,未必不夸为新奇,但非时所尚而不售。大抵前辈治器物、盖屋宇,皆务为高大,后渐以狭小,首饰亦然”。由此可见,高髻在风行近千年后势头转向低落,与建筑式样的变化有很大的关系。从此以后,高达二三尺的发髻就很稀少了,生活于明清之际的李渔对高髻更是痛加抨击:“髻至一尺、袖至全帛,非但不美观,直于魑魅魍魉无别矣。”
清明时期我国的封建时代进入了晚期,传统文化已发展到相当纯熟的地步,生气逐渐减退,文化趣味转向繁琐、堆砌,过于追求细致。外在的华丽,掩盖不住创造力的贫乏。明代妇女的发式趋于低矮尖巧,达到六七寸即被认为是高髻,发髻的样式变化不多,如牡丹头、花盆头、钵盂头等等,大体数十年翻出个新花样了,但发髻上的饰品却极为华丽。这一点,在记载高嵩家产的《天水冰山录》中有明显的反映。这一时期,妓家风尚堆女子的服饰潮流有很大的影响力,由于大官显贵欣赏南妓,所以,南方特色成了时尚的主流。例如,明代中期流行一时的“杜韦娘髻”(亦称“茴香髻”),就是首先创始于风尘女子杜韦娘,然后由南方推向全国的。甚至宫廷的发式也倒过来受民间的影响,“雅以南装为好”。
清代尤侗有诗咏道:“闻说江南高一尺,六宫争学牡丹头。”明代妇女盛行带头箍和发冠,这两件饰物很快就有了相当强的装饰性,一位在明代后期访问过中国的葡萄牙多明我会修士克路士记载说,妇女们“把头发梳得很好,向后理,在头顶上结扎,用一条宽缎带从根到顶适当地束缚。缎带四周饰有珠玉和金箔。”17世纪中叶,满足入关建立了全国政权。自先秦时代延续下来地男子梳髻于顶的习俗,在政府的行政命令下改为剃发梳辫,而女子则仍然维持前明旧俗,这就是所谓的“男降女不降”。近代妇女尝梳的“抓髻”,即发髻结束于脑后的式样,大体出现于清代晚期。民 国初年,随着剪发风气的推广,女子的发髻也以简练、利落为时尚,越往后,梳的人越少,在偏远的乡村,直到五六十年代以后才逐渐绝迹。

C. 犯人为什么要剃光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0:58 人民网

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其剃光头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而且似乎还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必须要做的事,所以我从小到大所看到的那么多的男性罪犯,无一例外都被剃了大光头。对此,笔者也是司空见惯了,直到有一天,我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号:监狱有权强行给罪犯剃光头吗?

前几天,我目睹一群被押送转移的男性罪犯,个个都是大光头,和周围人群精心梳理的时髦发型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对比,当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罪犯为啥个个都剃了光头?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迫?自愿恐怕不可能,尽管留光头也是一种另类时尚,但不会人人都喜欢;要是被迫,那么监狱有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利吗?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该法倒是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显然是对罪犯的一种侮辱。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狱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并没有法律依据,往轻里说是不妥,往重里说则是侵犯了罪犯的权利。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发”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发”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罪犯也是人,也有爱美之心。一方面,他们对美的追求,是对心灵的净化;另一方面,美对他们来说,也是促其好好生活、重新做人的一种感召和力量。

罪犯犯罪入狱,当然要失去一部分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此洗刷罪行,警示世人。但罪犯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笔者以为,监狱不应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罪犯完全有留自己喜欢发型的权利(只要这种发型不妨碍他人,不影响服刑,不妨碍监狱的工作)。

司法机关抓罪犯入狱,并不仅仅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罪犯,尽管方法很多,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美缺席,要对罪犯进行美的教育,要时时刻刻让罪犯感受到美,让美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熏陶,不仅要让罪犯看到周围环境的美、先进人物心灵的美,也要尽量使其自己在不被限定的范围内美起来,对美有所追求,比如留个自己喜欢的发型。而这,在罪犯向守法公民的改造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假如监狱弄得罪犯连爱美之心都没有了,监狱的工作便是失败的,而罪犯也是断然不会改造好的。

罪犯关于自己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并不尽然。假如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合理运用公权,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我们欣慰地看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应有权利越来越尊重了,对罪犯的管理越来越依法办事了,越来越人性化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尽量满足罪犯的要求。如重庆市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被枪决前要求与家人合影被允许,成为我国第一个刑前能与家人合影的死刑犯(2003年4月12日东方网)。再比如,2003年1月8日,服刑期间的张要辉向永州市看守所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最后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张要辉由此成为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2003年5月16日新华网)。

笔者觉得,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笔者之所以追问罪犯关于头发的权利,用意也正在于此。来源:人民网

D. 夏爱凤长发大辫子视频

E. 我的贴身校花到一个寺庙里剃光头

我的贴身宝贝不是古董玉佩,不是高档名表,而是普普通通的自行车。风风雨雨,是它伴我走过了整整40个春秋。

小时候,家乡很穷,自行车可是个稀罕玩意儿,看到一个骑自行车的,简直当贵族崇拜。农村的土路,自行车轮子走过,总留下弯弯曲曲的车辙,印上或深或浅或隐或现的轮胎花纹,很好看。我多次爬在路上一条一条地数车辙,判断今天有几辆自行车走过。上高中时,我家离学校30多里路,每两周回家一次带点吃的,都是凭两条腿走来回。班上一位大辫子女同学,父亲在北京当干部,有一辆飞鸽牌自行车,每当放学看到她大辫子一甩飞身一跃登上自行车时,同学们都投以羡慕乃至嫉妒的目光。心想,什么时候我也有一辆自行车就好了。
一个三角架、两个轮子、一对把手和踏板,简单朴素的自行车,演绎了多少动人的故事。改革开放前,缝纫机、自行车、手表加收音机,号称“三转一响”,谁家装备全了,肯定是富裕户。谁家讨媳妇,新房里不摆一辆新“凤凰”、“永久”或“飞鸽”,那媳妇是绝不肯登门的。上世纪60年代,俺哥哥结婚时,组织了十多人的自行车接亲队,威风凛凛浩浩荡荡开到丈人家,就是用自行车把嫂子带回家的,这个豪华的新式婚礼,轰动了周围十几个村庄,以致小伙子们办喜事纷纷仿效。
想当年,自行车在农村不仅是代步的快捷交通,还是重要的生产工具,后椅两侧挂上篓筐,几百斤的粮食蔬菜装起来就跑,顶一头小毛驴儿。在城里,上班下班、买菜买米、接送小孩,那时谁不靠自行车。不夸张地说,小小自行车,承载了共和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自豪。
我自己拥有第一辆自行车,是在1970年。军校毕业,到连队锻炼一年后,我被分配到某部政治部当政治干事,不久获得一张凤凰牌28吋自行车券,170多元买了回来,那个高兴劲甭提了!为保护车子的油漆,我从横粱到斜杠,全部用塑料带缠裹起来,现在看来好愚蠢,可当时大家都这样做。星期天,至少要花一小时擦拭这个宝贝,每根辐条都不放过,总要擦得贼亮贼亮。有时骑车出行遇上大雨,在较深的.积水路段,宁可把车子扛在肩上,也舍不得让链条浸水,以防生锈。 从部队服役到转业地方,这辆自行车伴我转战南北,真是立下汗马功劳。

F. 女的剃光头有多恶心为什么我看了一个女的光头照片想吐

女的剃光头的话肯定是不好看的。其实不光女人,很多男人剃光头也是不好看。所以一般女生都不会剃光头的,女生最适合的还是长发飘飘或者编一个大辫子都是比较好看的。像这种剃成光头,除非有什么病,否则都是没办法看的。

G. 女的坐牢要剃光头吗

女的坐牢不要剃光头。

1990年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首饰等。

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规定,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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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H. 记着西多夫刚到米兰时还留着大辫子的,问下他什么时候开始剃光头的是想换个发型还是因为秃顶啊

这个问题很有深度,估计是看罗纳尔多留光头学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