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充值话费充错了怎么办
1、与对方商量解决
发现话费充错了之后,一定要及时联系对方,跟对方商量好,看对方愿不愿意把话费归还。
若对方不给予回复或者不同意,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可以及时和运营商的客服联系,登记之后,客服会帮助与对方进行沟通。
2、由运营商办理话费资金转移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错充的金额过大,对方不愿意以充值的形式返还的,在对方同意、系统允许的情况下且是经官网或者营业厅前台充值的话费可以进行实时调账,即将错充的话费从对方账户调入充值者指定账户,但是这种情况一般仅限于省内用户,省外用户不可以,而且还得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方账户中余额够的情况下。
3、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对方收到错汇的钱和话费,不管数额多少,都算不当得利。若双方不能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充错话费的一方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受益用户有归还义务,但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由于通常这种情况只知道受益用户的手机号码,根本无法获知其个人信息。对于这种情况,运营商的客服人员表示,基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不能泄露受益用户的个人身份,除非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警方表示,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即使是警方也不能随意获取公民信息。由于不能获取到受益用户的身份,所以律师也无法代理类似案件。
⑵ 话费充错号码,能让对方退回吗
充错话费解决方法:沟通协商、联系客服、由运营商办理话费资金转移、起诉。
1、双方协商解决。话费充错了之后,及时联系对方,是否愿意把话费归还。
2、若对方不给予回复或者不同意。保持冷静,可以及时和运营商的客服联系,登记之后,客服会帮助与对方进行沟通。
3、由运营商办理话费资金转移。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错充的金额过大,对方不愿意以充值的形式返还的,在对方同意、系统允许的情况下且是经官网或者营业厅前台充值的话费可以进行实时调账,即将错充的话费从对方账户调入充值者指定账户。
4、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对方返还话费!
话费充值的注意事项:
1、选对平台
有很多话费充值平台是会让缴费者入坑的,充值话费的时候,尽可能到官方的话费充值渠道去充值。
2、不看低价
有很多话费充值平台的折扣是非常低的,在进行话费充值的时候要注意。
3、选对模式
话费充值可以分为快充和慢充两种充值模式,快充的话是可以实时到账的,慢充的话需要48-72小时才能够到账。
⑶ 女生充错华话费收获男友,你充错话费遇到过什么事
看到这种事情,果然就是别人家的男友,永远都是别人的故事。我遇到过一次充错话费的事情,就在上个月,但并不是我充话费,是别人将话费充错到自己的手机上。
充完话费我开始为这个男生表示深深的担忧,女朋友话费都能充错的人,是不是要等着跪方便面了?
⑷ 一女人充话费,结果充错了,给别人充了100元话费,她不甘心,就给那人打了个电话,结果是个男的,便约
这个故事的结尾草草收场了,并不精彩,没有我预期的效果,如果你是漂亮的姑娘,估计会有人给比你充的
⑸ 充错了话费,那个人不肯还,算犯法么
充错话费对方拒不退还,如果数额较大就会犯法,会涉嫌不当得利。
法律分析
充错话费对方不还,如果数额较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⑹ 充错话费要回来的绝招
如果是联通号码,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被充值号码处于正常使用或在网状态,话费一旦充值到帐,属于用户的私人财产,系统暂无法直接退回,建议联系被充值的号码机主进行协商处理。
【情况二】被充值号码是无效的号码(例如未入网激活),会导致充值不成功,系统自动退款,如没有退回,可联系对应的充值渠道核查处理。